2009年2月2日 星期一

各界促徹查電盈「買票」疑雲 (02/02/2009)

各界促徹查電盈「買票」疑雲
證監初步調查 或延私有化裁決 2009年2月2日


【明報專訊】電訊盈科(0008)私有化計劃,將於後天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議決,而股壇名人David Webb早前舉報,電盈私有化爆出「疑似買票」事件,有證券界人士及立法議會議員都表示關注,並認為證監會應即時手調查,以維護本港金融中心形象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按現行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,證監會有權調查持股人士的股票來源,一般而言,證監會的調查結果,將成為法院是否批准私有化的重要考慮因素,故此,證監一旦介入,勢將令電盈私有化的裁決,頓時充滿變數。

日前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 向本報透露,收到舉報指有人計劃向富通保險經紀提供「報酬」,以換取同意電盈私有化的贊成票(見另文)。證監會發言人昨天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,知悉David Webb就電盈私有化一事提出的投訴。

證監調查權更勝廉署

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,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賦予證監會權力,查詢任何人所持有的股票來源,這例較廉署的調查權力還要大,故料證監會很快可查出一眾富通保險經紀的股票,究竟來自何人或哪個團體?下一步是調查送出股票人士之目的?與哪一方人士有最終之利益關係等。

即使在電盈召開私有化股東會之前,證監會仍未有完整的調查結果,證監一般會把初步調查結果,交由電盈公司本身,再轉交給法院,而法院一般情下,會致函證監會,查詢證監會對初步調查有何意見?以及,詢問有沒有最新調查進展,故此,預計法院不容易在召開股東大會後的短時間內,作出批准或否決私有化的裁決,變相或令電盈的私有化大計被迫延遲。

證券條例第300條「從未出鞘」

該法律人士續說,《證監及期貨條例》中的第300條(見表),其實賦予給證監會很大的權力,只要一旦證實有人在股市上「意圖欺詐或製造欺騙效果」等,便可刑事入罪,雖然證監會多年來,一直未曾引用該條文作出控告,但此條文確實是證監會手上,一把從未出鞘的尚方寶劍。

資料顯示,1991年以劉鑾雄為大股東的愛美高提出私有化華置(0127)一案,證監會便以「存在有力的表面證據理由」,關乎股東會投票的公平性,故要求百慕達最高法院押後華置私有化,或反對計劃,令事件擾攘一年多,愛美高最終宣布撤回私有化。

富昌證券總經理藺常念認為,先前本港已發生中信泰富(0267)及雷曼迷債事件,今次又再揭發電盈買票疑雲,證監會必定要徹查,否則對本港金融中心的形象會有很大影響。

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亦認為,電盈股東眾多,可謂茲事體大,很多香港的小股民都會關心究竟是否有人種票,證監會一定要查個清楚。

律師:證明利益輸送方可入罪

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,單單是以眾多同屬一公司或團體的人,同時購入電盈股份,並不足以證明有人種票來影響投票結果,故此,還要證明有人在背後提供利益,指使眾人投票,才有可能構成違法行為。

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則指出,如果有人就電盈的事件作出投訴,證監會一定要徹查投訴是否屬實,以及是否違法,他本人亦會關注事件,若發覺有問題,會作出跟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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